忻州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点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5日 )
为加强省教育厅和学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学科点(包括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的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学科点实行院、系、点三级管理
1、学院负责重点建设学科的遴选、重点建设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及年度使用计划的安排;院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各学科点购置仪器设备和大型中外文图书资料,落实必要的工作场地和辅助设施;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检查、监督重点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协助教育厅做好重点建设学科点工作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2、各系(部)要积极为学科点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协助各学科点合理、有效地使用重点建设经费,改善各学科点教学、科研条件;审查学科点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督促重点建设学科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汇报;协助学院做好重点建设学科点工作的检查、评估、验收工作。
3、重点建设学科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点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大胆负责,要把确定学科点研究方向,提高学术水平,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步伐,争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学科点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学科点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到位。要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尽快提高学科水平。
二、重点建设学科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重点建设学科点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省教育厅专项拨款、学院匹配经费及学院设立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该经费只限于资助经省教育厅和我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学科及我院特批的特色研究领域。
2、重点建设学科点专项经费由学院归口管理。学院下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计划,每个学科点资助经费采取分年度一次核定、年终结算、节约留用的办法。
3、院计财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及我院的有关规定,按学科点分别设立分类明细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要向各学科点分别发放经费使用手册,由学科负责人负责掌握经费开支。
4、重点建设学科点专项经费不提取任何管理费。各学科点负责人应按到位经费的额度负责提出使用计划,由学院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计财处按批准后的使用计划、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
5、重点建设学科点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本学科点学科建设急需的仪器设备(含必要的维修费)、实验材料、科学研究、出版专著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的费用。根据学科特点不同,可有所侧重;但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有形资产经费的投入比例上理科不得低于70%,文科不得低于60%。
6、用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以及其它固定资产,应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归学院所有。任何人不得个人占有,违反规定者,停止使用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7、学科点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使用重点建设经费,精打细算,支出单据要符合财务规范。一次性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价值在5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核报销;5000元以上经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销。
8、学科点负责人应按省教育厅和学院要求,负责提交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报告及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并应负责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指标。
三、检查和评估
1、建立正常的检查、评估制度,是促进重点建设任务完成的重要措施。学院要对重点建设学科进行年度评估。
2、对取得下列成绩并被评估为优秀的学科点,学院将增加投资力度: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2)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
(3)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优秀论文;
(4)在国内权威出版社出版有影响的学术专著;
3、在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资格处理:
(1)学科点建设无明显成效;
(2)未能专款专用,给学科建设造成严重损失;
(3)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
(4)在学院评估中排名靠后。
四、其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