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部
科研[2025]106号
关于2025年度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和《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发布2025年度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
一、资助类型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25年7月31日前未安排首演(对外售票演出即视为首演)的舞台艺术作品;2020年后完成首演正在进行修改提升的舞台艺术作品。鼓励经典传统戏曲剧目复排。
(二)我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参加国内外展演、巡演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主要包括由中央各部委主办的展演、会演、评比演出活动;省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我省优秀剧目开展省内外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我省获国家级或省级奖项的剧目参加省外展演、巡演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我省优秀剧目参加能提高山西文化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家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二、资助范围
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歌舞剧)、舞剧(舞蹈诗剧)、音乐剧、交响乐(交响合唱)、民族管弦乐等。
三、申请额度
(一)创作生产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戏曲、话剧每项不超过30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每项不超过40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修改提升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每项不超过创作生产项目资助标准的50%。
(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原则上每部作品不超过100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中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
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10场演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2场的公益性演出;修改提升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2场公益性演出。
(二)对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参加中央部委或省直部门组织的演出活动,项目主体需提供举办单位的书面通知;参加其他演出活动,项目主体需提供演出合同。相关通知或正式合同提交后,按照程序原则上一次性予以拨付。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研讨费和宣传费等。
(三)项目经费支付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四)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尊重艺术本体,重视成本控制,力戒奢华舞美,反对形式大于内容的大制作。
五、申报条件
(一)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
1.项目主体应为2022年7月31日前在山西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院团、省属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具有一定的组织舞台艺术创作演出能力和经验;
2.项目主体应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主要演员原则上使用本单位演员,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四类主创人员应以本省人才为主。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4.当年度未获得省级财政其他资金资助的作品;
5.每部剧时长不少于90分钟。
(二)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
1.项目主体应为2022年7月31日前在山西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院团、省属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具有一定的组织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演出能力和经验;
2.申报项目需为已完成首演且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传播交流推广演出方案,以及举办单位书面通知或与承接方的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
3.在国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以及详细的行程安排。国外合作方应为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有影响力的专业机构,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4.当年度未获得省级财政其他资金资助的作品;
5.每部剧时长不少于90分钟。
六、申报时间
本校受理时间截止至8月26日17:00前。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本年度申报实行线上申报和线下报送同时进行的模式,每个项目须根据要求在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系统填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按规定寄送。
1.线上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系统(http://sxysjj.zxsb.sxgov.cn/),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2.线下报送:项目申报主体登陆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系统,导出项目申报表,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且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后,项目申报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13份;音视频资料通过优盘存储,统一格式,用标签注明作品申报类别、名称和申报单位,一式3份;科研诚信承诺书(1份),以系部为单位送到行政楼A215,电子版发送至科研部邮箱:xzsykyc@163.com,邮件命名为“2025山西艺术基金课题+所在单位”。
(二)基金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复审。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
1.项目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3.申报项目的论证情况,包括申报项目的主题思想、内容简介、艺术特色和价值意义,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完成申报项目的保障条件;
4.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成熟的剧本大纲或完整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和乐谱等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完整乐谱;
5.申报舞台艺术作品修改提升资助项目的,需提交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完整视频、专家意见、修改提升方案等相关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6.申报项目当年度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国家艺术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7.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
8.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等相关授权文件;
9.以上申报材料成功上传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系统后导出《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表》。项目主体需签订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审核报告。
(二)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
1.项目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3.申报项目的论证情况,包括申报项目的主题思想、内容简介、艺术特色和价值意义,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完成申报项目的保障条件;
4.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演出项目重大加工修改提升的方案及总结;
5.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举办单位书面通知或与承接方签署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
7.在国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以上申报材料成功上传山西省艺术基金申报系统后导出《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表》。项目主体需签订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审核报告。
九、签约实施
(一)基金管理中心与资助项目申报主体签订《资助项目协议》。《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演出、展播和研讨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基金管理中心。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6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二)基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
(三)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主体违反《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山西省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资助项目协议》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获得立项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项目在首演前,未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
(二)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以及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文艺活动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标识。
(三)山西省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本申报通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狄志惠,0351—4045027/4045028。
附件:科研诚信承诺书.docx
科研部
2025年8月20日